};
//文件B.h中的代码
#pragma once
#include "A.h"
class B
{
public:
A* a;
};
这里两者都使用了指针成员
,因此嵌套本身不会有什么问题
,在主函数前面使用#include "A.h"之后,主要编译错误如下:
error C2501: 'A' : missing storage-class or type specifiers
仍然是类型不能找到的错误
。其实这里仍然需要前置声明
。分别添加前置声明之后,可以成功编译了。代码形式如下:
//文件A.h中的代码
#pragma once
#include "B.h"
class B;
class A
{
public:
B* b;
};
//文件B.h中的代码
#pragma once
#include "A.h"
class A;
class B
{
public:
A* a;
};
这样至少可以说明,头文件包含代替不了前置声明。有的时候只能依靠前置声明来解决问题。我们还要思考一下,有了前置声明的时候头文件包含还是必要的 吗?我们尝试去掉A.h和B.h中的#include行,发现没有出现新的错误。那么究竟什么时候需要前置声明,什么时候需要头文件包含呢?
三、两点原则
头文件包含其实是一件很烦琐的工作,不但我们看着累,编译器编译的时候也很累,再加上头文件中常常出现的宏定义。感觉各种宏定义的展开是非常耗时间的,远不如自定义函数来得速度。我仅就不同头文件、源文件间的句则结构问题提出两点原则,仅供参考:
第一个原则应该是,如果可以不包含头文件,那就不要包含了。这时候前置声明可以解决问题。如果使用的仅仅是一个类的指针,没有使用这个类的具体对象(非指针),也没有访问到类的具体成员,那么前置声明就可以了。因为指针这一数据类型的大小是特定的,编译器可以获知。
第二个原则应该是,尽量在CPP文件中包含头文件,而非在头文件中。假设类A的一个成员是是一个指向类B的指针,在类A的头文件中使用了类B的前置声明并编译成功,那么在A的实现中我们需要访问B的具体成员,因此需要包含头文件,那么我们应该在类A的实现部分(CPP文件)包含类B的头文件而非声明部分 (H文件)。